《华西都市报》曾经报道的疑难案件,元绪所委托人胜诉 作者:系统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0-01-06 847

被害人罗某某系中国某保险公司成都分公司职工,生前曾购买保险金额为3万元的《康宁定期保险》,被保险人为罗某某本人、受益人是其女。2009324日,罗某某与其女其父三人在家中同时遇害,(不能确定罗某某和其女谁先死亡)。

 

  住眉山市的李某某是罗某某的母亲(唯一继承人),住成都青羊区的李某是罗某某的前夫即罗某某女儿的父亲(唯一继承人),两个继承人对3万元的保险金都向保险公司提出主张,保险公司不知向谁理赔而未赔。

 

  接受眉山李某某的特别授权,安排甘恬律师代理委托人向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与此同时,成都李某也特别授权四川某某律师所某律师代理其以原告身份参加诉讼。由于此案究竟是适用新修订后的《保险法》,还是适用《继承法》的规定颇有争议,20091210日《华西都市报》要闻版曾就此案以“保险法》遇到《继承法》保险公司也莫法”为题作过报道。

 

  最近,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在充分采纳元绪所甘恬律师应该适用修订后的《保险法》规定的代理意见后,作出(2009)青羊民初字第52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中国某保险公司成都分公司向眉山李某某支付保险金3万元,驳回成都李某的诉讼请求。

 

  据悉,罗某某生前曾经购买各类保险7份,法院将依法逐一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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