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靠证据说话,元绪律师二审为当事人减损30万
作者:系统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0-09-01
来源:www.yx-lawyer.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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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21447货车于2009年1月6日至2010年1月5日在民安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购买了最高赔付可达60多万的交强险和商业险;2009年4月7日12时许,该车在成都成渝路大面蒲草路口将户籍地为资阳市某区某镇的査某某撞死。
此案在一审时,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采信了死者家属提供的死者生前居住在上海市金山区某镇某村、生前从事建筑工作的证据,采信了死者妻子居住在上海市金山区某镇某村以及资阳市某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其已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时年42岁),判决民安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赔付死者家属各项费用共计613481.86元。
作为民安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的法律顾问,元绪所承办律师甘恬在二审中牢牢抓住死者生前在上海的“普工作业证”、“员工出入证”、“上海市临时居住证”以及当地村委和公安派出所为其妻子出具的“居住证明”、资阳市有关部门为其妻子出具的丧失劳动能力证明的效力问题不放,并提供了死者生前曾于2008年3月1日与成都市新都某建筑公司签订的有效期为3年的《劳动合同书》,力陈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错误。
2010年5月17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成民终字第17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民安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赔付死者查某家属各项费用304656.36元。拿证据说话,元绪律师一案为当事人减少损失308825.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