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在握,任凭缠讼 作者:系统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0-10-19 来源:www.yx-lawyer.com 894

元绪律师事务所王和平律师特别代理的戴某诉成都某公司及宋某公司解散纠纷一案,20081022经成都市武侯区法院受理后,成都某公司及宋某为了到达公司维持以便在已经吞吃戴某50%股份的基础上继续使戴某蒙受损失的目的,滥用诉权,恶意抗辩。

首先,于20099月就已经重庆北碚法院审结的所谓戴某侵占公司14万余元利益这一同一案件事实向成都市成华区法院提起诉讼,紧接着又以所谓戴某侵犯公司某某设备入网许可利益为由向成华区法院提起诉讼,并以等待这两个诉讼结果为由要求武侯区法院中止公司解散诉讼。其次,在成华区法院就所谓戴某侵占公司14万余元利益作出驳回判决后,成都某公司及宋某又于20102月向成都中院提起上诉。在成都中院20104月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后,武侯区法院才得以就公司解散案恢复诉讼。其间成都某公司及宋某两次更换律师事务所,三次变更诉讼代理人,并动用了其他非正常手段。

王和平律师受元绪所指派担任戴某特别代理后,对案涉公司的成立,运作情况进行了大量的调查研究,掌握了确实充分的证据,认为该公司完全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各项解散条件。所以,面对滥用诉权,恶意缠讼、恶意抗辩的对方当事人,可谓胸有法律、胜诉在握,沉着应对、步步获胜。

201096,武侯区法院判决成都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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