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元绪所律师依法行使辩护权,外国被告人获得公正的判决
作者:系统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1-04-19
来源:www.yx-lawyer.com
821
返回
四川元绪律师事务所2010年9月接受成都市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通知书》,要求指派律师担任马来西亚人彭XX掩饰犯罪所得罪的指定辩护人。我所对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及其重视,专门指派党支部书记王和平承办该案,担任彭XX(PANG XXX HENG)指定辩护人。王律师接受指派后,到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查阅复制了相关证据材料,到成都市看守所会见了彭XX(PANG XXX HENG)。在庭审时,王律师提出彭XX(PANG XXX HENG):1、系初犯,归案后认罪态度好;2、系从犯,所起作用较小。请求对其从轻处罚或独立适用驱逐出境。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王律师辩护意见,判处彭XX(PANG XXX HENG):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满后驱逐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