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调解“楼顶水箱爆裂6吨水砸下来”物价损害赔偿责任案件 作者:系统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2-03-15 来源:www.yx-lawyer.com 675

案情回放:2012314中午,成都白马寺街9号一栋5层楼顶的水箱突然爆裂,6吨水倾泻而下,砸伤楼下两辆车。两辆车分别是两厢深色轿车和白色微面。微型面包车经历了“灭顶之灾”,整个车顶被压垮,目测内凹超过30厘米,同时前窗玻璃尽碎,两侧门扭曲变形,可以说整个车的支架遭到了损伤。南侧的小轿车损伤稍小,但车顶也是一个明显凹陷,内凹深度约10厘米。事发后,业主方益民公司和租赁方民生公司(也是物管方)的人都来到现场,轿车主和面包车主提出谁先承担维修费的问题,益民公司一名负责人表示让车主先垫钱修车,而后等调查清楚分了责任,该谁出钱谁就出,这便引发了车主的不满,与益民公司和民生公司的负责人争吵不休。

元绪律师意见:

首先,查明水箱爆裂原因。经询问业主方和租赁方,得知这是一个消防水箱,7年多前该楼竣工后投用,7年多来水箱没有更换过,业主方和租赁方都也没有对水箱进行过有效检查,没有尽到维护管理义务,保证水箱的正常使用和安全有效,故导致水箱因年久失修,超过了安全使用期发生自然爆裂,其中之水砸坏楼下停放的两辆车。

其次,根据水箱爆裂原因和相关法律规定给出调解意见。

根据《消防法》的相关规定,消防水箱是小区、商业体等建筑消防设施的一部分,维护管理责任在产权单位,他们必须负责日常维护管理,确保它的正常使用和安全有效。业主方一般是消防责任人,必须指定专门人员,按规定时间巡查和日常维护管理,如果业主方委托给物管方,那就是物管方负责巡查日常维护管理。所以,民生公司作为物管方没有尽到日常维护管理,保证水箱的正常使用和安全有效的义务,对于此事件产生的损害后果是存在过错的,应当承当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水箱是大楼的消防设施发生爆裂,导致他人财产损失,所有权人益民公司和管理人、使用人民生公司都没尽到对水箱维护管理,保证水箱的正常使用和安全有效的义务,对该损害后果的产生是存在过错的,故均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益民公司和民生公司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此,鉴于两辆受损车还在事故现场,益民公司和民生公司应先负责将两车修复,再来理清两公司的责任大小,不能以此为借口让车主先行垫付来推卸责任。 

最终调解成果:

最后,益民公司和民生公司均表示,他们确实没有尽到维护管理消防水箱,保证其安全有效的正常使用的义务,是应当承担修车费用的;同时民生公司表示愿意现行垫付修车费,但要益民公司出具书面凭证保证由益民公司负责追偿应该由另一个业主(成都水公司)承担的部分。经过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如下协议:一、由民生公司先行垫付修车费用,二、待车修复了,根据双方之间的租赁合同和相关法律规定确定各方实际应承担的责任大小,三、益民公司负责向成都水公司追偿并出具保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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