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被冒用怎么办? 作者:李万保,元绪 发布日期:2021-05-19 8222

2019年,元绪办公机构接到小美(化名)的咨询,感叹“人在家中坐,祸从天上来”。元绪律师与小美沟通才知,她过关斩将成功考入北京某国企,没想到在人事部门的背景调查中,显示小美系某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公司方面要求小美说明情况,否则将解除与小美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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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美百思不得其解,她从未投资过任何企业,身份证也从未丢失或借与他人使用,无奈便向本所律师求助。

本所律师立刻向合伙企业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查询企业工商底档,并向主管部门说明情况,申请撤销关于小美的登记。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理了撤销被冒用身份登记的申请。但依据国市监信[2019]128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撤销登记显然难度较大。

本所律师结合小美的情况,为了保证效率,建议小美以合伙企业为被告进行姓名权纠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对其姓名的使用并协助小美向被告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与小美姓名相关的工商登记。

经过两次开庭、申请就被告登记材料中小美的签名进行笔迹鉴定,2021年初,法院支持了小美的全部诉求       

    就小美身份被冒用的情况涉及的法律问题及解决方式,元绪律师在此与各位分享如下:

一、什么情况下身份证可能被冒用?

从目前咨询的问题来看,大多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被冒名人自愿让他人有偿或无偿借用自己的身份证进行工商登记;

2.被冒名人身份证丢失后被冒名登记;

3.被冒名人身份证未曾丢失,但也被冒名登记。

上述第一种情况完全可以避免,在涉及到身份证借用的情况时一定要谨慎,否则风险发生时只能欲哭无泪。

上述第二种情况,在身份证丢失后一定要向派出所申请挂失登记,告知丢失时间并申领新的身份证。

第三种情况就是本案小美遇见的情况,只能认为运气不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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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身份被冒用有哪些风险

 1.民事方面风险

1)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见附件1)、《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八条(见附件2)分别对未出资股东的连带清偿责任和被冒名登记为股东不承担清偿责任进行了规定。由此可知,在被认定为冒名登记之前,若遇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被冒名登记的股东极有可能会被公司债权人要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即使最后通过诉讼手段确认了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事实,但花费的时间成本极大,会对正常的工作、生活造成影响。

2)被列入失信名单、限高限行

在公司涉诉被申请强制执行的情况下,若被冒名登记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将被限制高消费并可能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从而影响本人信誉,严重的可能影响家人的前途。

2.行政方面风险

作为被冒名登记的股东,一定是未实缴出资的。若在公司规定的实缴出资的日期前未缴足出资,可能被认定为虚假出资,从而被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承担虚假出资金额5%至15%的罚款。(见附件3

3.刑事方面风险

当公司因单位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时,公司股东尤其是法定代表人同样面临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冒用他人身份注册登记的公司,大部分存在违法经营的情况,被冒用人被莫名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较大。

4.其他风险

除上述风险之外,若被冒名人被注册登记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当其想要注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时,则可能因已被冒名注册而不能再注册。(依据见附件4)

若被冒用人系特殊身份的公职人员(如属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高校等)或公职人员的配偶,根据相关规定,上述人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若被冒名登记为公司的股东或法定代表人的,则面临违规风险,甚至影响工作考核、升迁等。小美就属于这种情况。

、被冒名登记了怎么办?

1.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小美在本所律师的帮助下,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先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撤销登记,经过公示期无人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应当作出撤销登记的决定,无需再经过其他部门处理。

但这个过程包括投诉、提供证据、公示和调查、决定撤销、公示等步骤,程序较繁琐。且针对有证据证明被冒用人对该次登记知情或事后曾予追认的,公示期内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经调查属实的,公安、税务、金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出具书面意见不同意撤销登记的,撤销登记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2、民事诉讼

1)以企业或侵权人为被告,提起姓名权纠纷之诉

自然人享有姓名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四条的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能盗用(见附件5)。小美被有限合伙企业冒用身份信息注册登记,因不能使用股东资格确认之诉进行诉讼,所以选择以姓名权纠纷之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以注册公司为被告,提起股东资格确认之诉

股东资格的确认包括确认拥有股东资格和确认不拥有股东资格。此处我们使用的当然是确认不拥有股东资格。在这类诉讼中,被冒用身份的人可以以公司为被告,在法院判决生效后,持生效的判决到公司属地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撤销其股东资格登记。

此外,如该被登记行为属于股东与公司、股东与股东之间的民事纠纷所引起,或者属于备案登记情形,可以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

3.提起行政诉讼

此种方式是以公司属地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其准予工商设立登记的行政行为。有以下两种方式:

1)先向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书面申请要求其撤销登记行为。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收到书面申请后两个月内,未予回复或作出行政行为,则可向法院提起履职之诉。(依据见附件6)

2)直接以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登记行为或确认登记无效。但此种方式受起诉期限的限制,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登记”时六个月之内提出,从被登记时起最长不超过五年。(依据见附件6)

但此种方式存在较大的缺点,对于公司注册登记的材料,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负责形式审查。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只对申请人所提交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法定要求进行审查,而由申请人本人对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该“真实性”则包含股东的真实性、提交材料签字的真实性等内容。只要相关材料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就无法证明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的行政行为违法,因此也无法维护自身权利。

4.向公安机关报案

冒用他人身份证信息的行为可能构成犯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的,被冒用人可以依法向公安机关报案。经公安机关侦查确定冒名登记事实的,被冒用人可以将案件侦查结果提交给市场监管部门,缩短监管部门调查核实流程。由于经公安机关侦查确定的事实具有较强的公信力,该侦查结果也可以在将来可能涉及的其他税务、诉讼等纠纷中作为备用证据。

以上为本所律师对于姓名被冒用注册公司的一类问题的总结,希望对读者有所帮助。也请读者注意身份证是个人的重要证件,请务必妥善保管,以免自身合法权益受损。

附件: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二十八条 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六十五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工商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五十八条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四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名称权。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四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提起诉讼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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