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司法实践中外观设计侵权判定原则的变化 作者:元绪 发布日期:2018-07-04 5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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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左边的线条图是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视图,右边的实物图是被诉侵权产品的照片。

       如果仅仅从“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原则”出发,很有可能得出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不相同也不近似的判断。因为被诉侵权产品有大片的图案和色彩,整体视觉效果已经有了较大差异。

       但是,最高法院、一审法院、二审法院却一致认为: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断中,其比对的范围仅限于专利权保护的范围,原告外观设计专利为单纯形状,故侵权比对应限于上述形状范围,不包括图案和色彩,由于被诉侵权产品形状与原告专利形状相同,两者即近似,被诉侵权产品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侵权成立。

       通俗的说,被诉侵权产品在罐子的外壳上穿了件包含图案和色彩的花衣服,但是,涉案外观设计保护范围是罐子的外壳,那么就要把被诉侵权产品的花衣服脱了来对比。

                                                                 典型案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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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左边的素色剪刀是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视图,右边的花剪刀是被诉侵权产品的照片

       同样的,被诉侵权产品花剪刀是在素色剪刀表面穿了件包含图案和色彩的花衣服,最高法院也表达了与典型案例1类似的观点,要把被诉侵权产品的花衣服脱了来对比。

       最高法院认为:被诉侵权产品在采用与外观设计专利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外观设计之余,还附加有其他图案、色彩设计要素的,如果这些附加的设计要素属于额外增加的设计要素,则对侵权判断一般不具有实质性影响。否则,他人即可通过在外观设计专利上简单增加图案、色彩等方式,轻易规避专利侵权。这无疑有悖于专利法鼓励发明创造,促进科技进步和创新的立法本意。涉案专利并未要求保护色彩,刀片上亦无图案设计,区别特征2属于被诉侵权产品上额外增加的设计要素,不应对侵权判断产生实质性影响。

     因此,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外观设计的“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原则”在悄然结合“全面覆盖原则”的理论精神。

                                                             典型案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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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上述典型案例,对司法实践的观点画表总结:

                 



外观设计专利

(保护的设计要素)

被诉侵权产品

(具备的设计要素)

对比方式

情形1

形状

形状+图案+色彩

形状VS形状

情形2

形状+图案+色彩

形状

形状+图案+色彩VS形状

情形3

形状+图案

形状+图案+色彩

形状+图案VS形状+图案

情形4

形状+图案+色彩

形状+图案+色彩

形状+图案+色彩VS形状+图案+色彩

情形5

图案+色彩

图案+色彩

图案+色彩VS图案+色彩

情形6

图案

图案+色彩

图案VS图案

….

….

….

….

可见,在设计要素的对比选取方面,是“全面覆盖原则”,选择覆盖了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的设计要素。

选取了对比对象之后,仍然是 “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原则”,整体观察、综合判断两者的整体视觉效果差异。

需要注意的是,此处的“全面覆盖原则”仅仅是一种正向的全面覆盖,对被诉侵权产品多余附加的设计要素不予考虑,比如情形1、情形3、情形6。

但是,当被诉侵权产品缺少外观设计专利的某个设计要素时,并不能直接得出不侵权的结论,仍需进行“整体观察、综合判断”,比如情形2,也即反向的全面覆盖不一定成立。

此外,在组件产品、变化状态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中,司法解释也有类似“全面覆盖原则”的条款:

被诉侵权设计缺少其单个构件的外观设计或者与之不相同也不近似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未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被诉侵权设计缺少其一种使用状态下的外观设计或者与之不相同也不近似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未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那么,这对于我们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有什么指导借鉴意义呢?

     在保证能够体现产品外观的核心要素的前提下,尽量减少设计要素。

       1、如果设计要点在形状上,就尽量在申请文件中避免体现图案和色彩;如果设计要点在于图案,就尽量在申请文件中避免体现色彩。

        2、组件产品中,可有可无的构件不在申请文件中出现。变化状态产品中,仅选择必要的一种或几种变化状态申请,无关紧要的变化状态图不在申请文件中出现。

        3、产品的外观设计要点在产品的某些部分,在满足外观设计申请客体的前提下,尽量单独申请(目前中国的专利法还不支持局部外观设计)。

当然,设计要素越少,虽然保护范围越大,但是越容易成为惯常设计、现有设计而被无效。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中,是否构成相同或近似,应当遵循“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原则,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差异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两者相同,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的,应当认定两者近似。

       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侵权判定中,一项最基本的原则是“全面覆盖”原则,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原则”和“全面覆盖原则”是针对不同专利权利类型的原则,原本是井水不犯河水的。

       但是,以下的两个典型案例以及其他一些案例,法院的判决表明,在司法实践中,外观设计的“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原则”在悄然结合“全面覆盖原则”的理论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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