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扭转败局,避免上千万国有资产流失 作者:元绪 发布日期:2018-07-20 541

内江某区农林局与刘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以下简称:“本案”),2016年8月刘某以承租人的身份起诉内江某区农林局侵犯其作为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要求判令内江某区农林局将案涉房屋以140万元(2008年7月拆迁置换时评估价值)卖与刘某,经过一审、二审,刘某的诉讼请求均得到了支持,内江某区农林局全面败诉。

鉴于本案一二审判决结果将导致巨大的国有资产流失问题[刘某主张购买的价格(140万元)远低于该房屋现有价值(上千万元)],且由此将导致内江某区农林局上千职工无处办公。故内江某区农林局对一二审判决结果不服,先后找到多名律师,但律师均不愿接手代理。后找到并委托元绪律师事务所黄叔贵、毛奇两位律师代理再审。

黄叔贵、毛奇两位办案律师接案后,仔细分析案件、前往案涉房屋所在地现场及相关部门核实调查,并组织专家及多位资深律师专题研究本案。

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拆迁还房协议》是否属于房屋买卖合同。

一、二审法院认为“置换”是以物易物,属于“交易”范畴,遂认定《拆迁还房协议》属于房屋买卖合同。

而黄叔贵、毛奇两位办案律师综合全案情况分析后,认为内江某区农林局根据当地政府规划拆迁要求,与第三人某商贸公司签订《拆迁还房协议》通过拆迁还房的方式与某商贸公司置换房产(内江某农林局以包括案涉房屋在内的三处旧房产换取某商贸公司一处新房产),以改造内江某区农林局现有办公楼。协议中除了置换约定,还约定了过渡费及搬迁费用,《拆迁还房协议》是一份拆迁协议,同时协议中包括案涉房屋在内的三处房产及置换后的新房均属于国有资产,置换前后的房屋用地性质也均为行政划拨用地,不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

在再审代理过程中,承办律师仔细梳理案件材料、多次前往案涉房屋所在地现场以及案涉房屋所在区、市拆迁相关部门多方调查取证,多次与承办法官沟通交流案情,并提交书面代理意见。

最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拆迁还房协议》不具有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中平等民事主体之间一方提供房屋,另一方支付对价的特征,原判认定案涉《拆迁还房协议》为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不当。同时认定,由于《拆迁还房协议》并非房屋买卖协议,刘某不存在在内江某区农林局出卖案涉房产时享有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问题,原判认定刘某对案涉房屋享有优先购买权不当。遂于2018年4月作出再审判决,撤销了本案原一、二审判决,并驳回了刘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内江某区农林局再审全面胜诉,避免了价值上千万元的国有资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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