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事讼诉证据的若干规定》之举证责任解读及风险防控 作者:冯玖山 发布日期:2020-01-02 4297

2019年12月26日,最高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保留了原《证据规则》11条的内容,修改了41条的内容,新增了47条规定。笔者将结合司法实践及《证据规则》,以律师的视角来谈一谈对举证责任修改的认识。

      一、增加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证据是民事诉讼中最为关键的一部分,存在所谓“打民事案件即打证据”的说法,而《修改决定》删除了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关于举证责任倒置或划分的规定,实际上就是要求当事人注重对证据的收集,正如最高院副院长江必新在新闻发布会中对《修改决定》解读那样:进一步调适了审判主体和诉讼当事人在举证等方面的职能分工,加大了当事人提供证据的责任,充分调动当事人提供证据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修改决定》扩展了当事人收集证据的途径是变相增重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一种体现,譬如根据新增的第四十八条“控制书证的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书证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之规定,变相地增加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同样对电子证据的范围、审查方式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也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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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对当事人答辩要求更高

      《修改决定》对自认规则进行调整,更加扩展了当事人承认于己不利的事实的范围,更加明确了自认后对方当事人无需举证的义务,但这也更加要求答辩人的答辩能力,若是对法规规则不熟悉、证据内容不了解、对方当事人的证明目的不能把握,则势必会产生错误自认的效果,而根据《修改决定》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销自认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一)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的;(二)自认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的”之规定,自认后基本就无法撤销了,因此这对答辩人的要求非常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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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风险防控之让专业的人处理专业的事

      最近最高法出具了《九民纪要》、《修改决定》等,来年还有《民法典》,这势必会带来一些诉讼模式、方向等的转变,就民事方面而言庭审必然会朝着专业化方向发展,因此建议大家遇到了民事纠纷多咨询法律工作者、多聘请优秀的律师为您服务,一是由于法律从业者会告知您如何梳理、收集、保存、补充证据;二是由于民事诉讼案件要求您在一定的时间内完成举证,若是您在规定时间内懈怠举证,那么相应不利的后果便由您来承担;三是用专业人的专业抵御您未知的风险,譬如防止您因为庭审规则不熟悉、答辩能力弱等问题致使您本身的合法利益不能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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